哈尔滨理工大学外来单位校内施工管理规定

发布者:楚天莹发布时间:2020-04-30浏览次数:295

哈尔滨理工大学外来单位校内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来单位在校内(含家属区)进行建设、维修、改造、绿化等工程的管理,规范施工行为,建立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秩序,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来单位施工包括校内委托施工和其他外来施工,凡在校园内进行工程和设施建设施工的外来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外来施工实行对口管理。项目实施部门负责技术论证、审批(含消防审批)、校内单位协调、现场监督管理和工程验收;大型或重点部位的施工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校施工应按照“先登记、后进校”的原则办理进校手续;由项目实施部门审核以下材料后出具《哈尔滨理工大学外来单位施工申请表》(附件1):

1.相关合同及预算书;

2.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3.工程实施计划和进度安排;

4.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5.文明施工承诺书或文明施工办法。

第五条 外来单位校内施工审批实行会签制度。施工单位施工前,会签单位须根据岗位职能及相关条款对施工内容进行审核,并根据各自分管业务提出相应意见及注意事项,涉及到本部门工作的及时备案,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监督,关注施工进程和履约情况。

1.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施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影响现有国有资产安全、资源配置、使用效益及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审核合同的真实性。

2.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审核施工项目是否涉及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施工项目在施工期间及施工结束后的使用过程中是否涉及我校资源的投入及应收成本事宜,并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收费。

3.保卫处。对施工人员、车辆、设备进行审查备案,根据施工内容进行消防报备。

4.后勤管理处。审核施工项目是否对校园环境、道路、绿化及其他基础设施产生影响。制定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细则,提出具体要求,并结合施工进程实时监督;查验施工单位向校方交纳保证金的交款依据,协助施工单位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手续;工程完工负责验收工程周边环境与基础设施的完好状况。

经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凭《哈尔滨理工大学外来单位施工申请表》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相应数额的文明施工保证金并发放《施工许可证》(附件2)。

第七条 施工人员在学校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由于施工单位未尽安全、文明施工之责,致使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校园环境、校园安全以及校园基础设施造成安全事故或隐患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 施工结束后,由项目实施部门出具《哈尔滨理工大学外来单位校内施工完工验收会签单》(附件3),并与各会签单位进行共同验收,工程合格且未发现违规现象的,由后勤管理处收回施工许可证并出具《哈尔滨理工大学校内施工保证金退还意见书》(附件4),施工单位凭此退还保证金;如工程不合格或有违规现象的,各监督部门有权提出责令整改或赔偿要求,必要的将从工程款、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第九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外来单位校内施工申请表》与《哈尔滨理工大学外来单位校内施工完工验收会签单》一式五份,分别交由项目实施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运营管理中心、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留存备查。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定期、不定期对校内区域施工和新增设施进行查验,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其中,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校园内楼宇及家属区区域,保卫处主要负责校园内(室外)区域。未经批准的施工,由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及时制止并清理出校园;未经审批安装设置的设备设施,由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进行封存、停用处理,并通知安装单位限期拆除。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部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同时将该办法以书面的形式交施工单位签收。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哈尔滨理工大学负责解释。